合同到期如果房東不續簽,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包括經營損失,搬遷費等損失費用。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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