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衆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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