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發行債券。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産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産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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