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根據破産法的一般規定,破産案件受理後,債權人隻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确認後,才能行使破産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财産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企業破産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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