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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