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内勞動者沒有過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三期是指懷孕期、産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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