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标、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主要變現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權包括營利及非營利、惡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
但阻卻違法事由,并不構成肖像侵權,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并公布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于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衆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于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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