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範圍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一)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借款合同已經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
(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的權利不得轉讓。
(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該條一般是指基于特定債權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債權。
2、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轉讓生效後,受讓債權一方取得從屬于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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