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少于十三年。《刑法》第78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知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表現或重大立功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