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過程中使用臨牌違章也是違法的,電子監控也是可以拍到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無論是否懸挂機動車号牌違章了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使用臨牌如果沒有按要求擺放相當于未懸挂機動車号牌,監控拍到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因為臨牌上也是有機動車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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