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警力不足,治安聯防隊員是公安機關的補充力量,由地方政府出資、公安機關招收、使用,屬于群防群治群衆組織。是公安機關聘用的合同工,受勞動法調整,不是警察也不是公務員。在無警察在場時,治安員沒有任何執法權,比如查車、查人、罰款、審訊、傳喚等等。在工作中扮演的是群衆角色,隻是多了一套有标志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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