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第一類是個人的身份證明;第二類是與約定内容有關的财産所有權證明;第三類是雙方已經草拟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内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别、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财産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财産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财産協議的内容,審查财産的權利證明等進行查詢,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并在筆錄上簽字确認。
第四步,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公證書上簽名。至此财産公證程序履行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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