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協議的法律依據是: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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