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忘記打卡不算加班費是不合法的行為,隻要勞動者能證明自己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支付加班費是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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