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即指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彙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
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
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
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表現為持票人的提示請求受到拒絕,包括提示承兌受到拒絕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絕。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61條規定:彙票被到期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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