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先與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在訴訟時效内通過勞動仲裁維護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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