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的情況下算分居。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系而不共同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