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公證是指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而經曆公證是指當您前往的國家(地區)要求您證明您在我國境内某段時期的活動事實的公證,公證處将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依法對您的經曆公證。由此可見,工作證明公證針對的是工作狀況,經曆公證針對的則是活動事實
工作證明公證一般按照第三十四式“文本上的簽名(印鑒)格式”或是第三十三式“證書(執照)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經曆公證是按照第十七式“經曆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經曆公證可以對申請人在不同地點經曆連續變遷的情況一并予以證明,也可以對申請人在同一地點從事不同工作的變遷情況予以證明,或僅對其某一特定時期的某一特定經曆單獨予以證明。
經曆公證可以對申請人在工作中取得的國家級、省部級或者社會獎勵一并予以證明,但僅是工作單位内部獎勵,因不具有法律意義,不予證明;對申請人涉及的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一并證明。
對經曆事實發生在域外的,一般不予辦理。但公派出國留學、工作人員申辦工作經曆公證的,由派出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後方可辦理。經曆公證書應加貼申請人的兩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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