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衆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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