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一宅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實施“一戶一宅”的原則,即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滿足戶口在本村且能夠參與本村集體資産的分配,戶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戶籍部門印發的戶口本為準。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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