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複和辯駁的一種書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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