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到兇宅,如果購房合同中約定了合同解除權,合同沒有履行終結的,買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合同損失;如果沒約定合同解除條款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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