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人的責任有:
(一)管理被監護人的财産。
(二)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等合法權益。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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