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題:沒有預售證的内部協議有效嗎?想買房,先來看看鄭州法官給出的四條建議
對不少人而言,買房都是一件人生大事,然而因買房所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增加。鄭州的王某就遭遇到這樣的煩心事,自己辛苦挑選的商品房卻被證實是開發商“無證”預售,而且約定的交房期已過對方卻遲遲未能交房。
3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确認開發商與王某簽訂的《内部定制協議》無效,該公司退還王某購房款10.6萬元及利息。
帶裝修的120平方米的房子成為泡影,開發商被告上法庭
事情還要從5年前說起。
2017年12月,王某在銷售人員的介紹下,看中了某瑞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瑞公司”)開發的位于鄭州市的一處樓盤。随後,王某及其妻子楊某與某瑞公司簽訂了一份《内部定制協議》。
協議約定:王某與楊某認購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帶裝修,總價款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面積據實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後,王某向某瑞公司繳納了房屋定制意向金10.6萬元,某瑞公司也出具了收據并加蓋公司财務專用章。
王某稱,本以為簽完合同自己就能很快拿到房屋鑰匙,可直至2020年1月,該項目也一直未能開工建設,某瑞公司承諾的網簽時間也一拖再拖。
王某此後經多方打聽得知,該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某瑞公司屬于違規銷售房産。多次與對方協商無果後,王某将開發商某瑞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依法确認王某夫婦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内部定制協議》無效;判令某瑞公司退還購房款10.6萬元并支付利息。
沒有預售證的《内部協議》法院會如何認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售房條件而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主審該案的馬靜法官告訴大河網記者,本案中,涉案樓盤至裁判做出之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王某夫婦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内部定制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合同關系自始不成立,故确認二原告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内部定制協議》無效。
馬靜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故對二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10.6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民事判決,判令:1.确認王某、楊某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内部定制協議》無效;2.某瑞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王某、楊某購房款10.6萬元并支付利息至實際退還之日止;3.駁回王某、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現狀:無證仍變相預售房屋時有發生
百姓住房問題涉及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衆安居樂業,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對于大多數普通老百姓而言,夠買一套稱心如意的房子或許是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共同心願。
生活中,商品房銷售通常分現房銷售和期房預售兩種模式。而期房預售(即俗稱的房屋預售)這種制度由于銷售價格相對低廉等受到不少人青睐,但由于投資數額相對較大、履行期限相對較長、且預售房往往無法直接查看房屋實際情況等原因,因此種銷售模式所産生的糾紛也随之增多。
特别是我國法律規定,對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然而生活中,仍有些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面臨資金短缺、資金鍊斷裂的窘境,以“聯建開發”“共同投資”之名,行賣房之實,無證仍變相預售房屋,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擾亂了正常的房地産銷售秩序。
法官提醒:市民買房要認準“五證”,這四條建議要牢記
馬靜表示,借大河網提醒廣大購房者:
第一,在買房前一定要擦亮雙眼,切記先查驗拟購買的房屋是否符合銷售條件,同時要充分考察開發商開發房地産的資質,特别是開發商的經營情況、涉訴情況等,盡量選擇口碑好、品牌美譽度高的知名房地産商。
第二,應當着重審查所購買的樓盤是否已取得“五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且通常情況下,購買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在售樓部公示欄或政府官網查詢,拟購買的房屋所處狀态是否可以銷售可以在政府官網查詢。
第三,不輕信廣告宣傳和口頭承諾,不要輕易相信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以優惠、折扣等宣傳口号為名收取的任何費用,未寫進合同條款中的事項都不受法律保護。
第四,注意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妥善保管相應合同文本、票據、付款記錄等資料,對項目施工進度多關注,合同履行期間勤聯系,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充分準備、理性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線索提供:魯維佳 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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