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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