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婚前個人财産婚後不管多少年都不會轉為共同财産的,但雙方可以約定個人财産轉為共同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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