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和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違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方式。沒收、追繳和收繳的财物中,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
3、依據不同。追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沒收和收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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