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
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财産權。沒收和暫扣财物屬于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
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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