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登記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網》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曆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号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機動車的登記不需要駕駛證,說明沒有駕駛證并不影響買車及車輛所有權的登記,但是沒有駕駛證是不能開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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