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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決定一切真的假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3 00:14:26

何為客觀事實?那就是某件事實際發生了,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證據決定一切真的假的(客觀事實隻有神仙知道)1

何為法律事實?那就是通過法定程序通過有效證據證實這件事情發生了,它不能脫離證據規則而單獨存在。

按照西方人的說法,客觀事實隻有上帝知道,我們隻知道法律事實。按照我們中國人的說法,隻有高級神靈例如神仙、菩薩才知道過去與未來,我們普通人甚至小毛神隻知道自己做了什麼。孫悟空都不知道過去與未來,否則他也不會去大鬧天宮更不會師父丢了找不到。

我們都不是神仙,當然不清楚實際發生了什麼,我們隻知道能夠被證據證明發生了什麼。古往今來,國人很重視實體正義卻忽視程序正義,就是因為他們自認為是“全知全能”的神人,“掐指一算”就知道過去與未來,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

國人這種相信“高人”的心理,其結果就是一些人自立為“生而知之”,他們隻需要“悟道”就知道所發生的一切,誰都不能瞞過自己那雙“慧眼”。問題是世界上本就沒有“生而知之”,即使是孔聖人也自稱“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韓愈也說“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無惑?”,誰不是認真學習成長的?但問題是一些人不認為自己屬于“普通人”,他們可以越過法律事實直接發現客觀事實,這就讓冤假錯案不可避免。

許多人自以為有“上帝之眼”,早就知曉了一切。如果一個普通人沒有法律思維,把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對立起來,甚至認為沒有程序正義也能保證實體正義,那麼一名法律專業人士尤其是法官如此考慮問題,就不得不讓人擔心。如果明文規定的取證程序、取證資格、取證依據都可以看成是“瑕疵”予以忽視,誰能保證他們的證據邏輯能夠說服受衆?

就像我們進行一次考試,程序就是有資質的人來命題、有資質的人來監考、有資質的人來提供參考答案、有資質的人來打分,而且與考生有利息關系的人需要回避以免瓜田李下。可是某人說我不需要遵守上訴程序規則,就可以自行找一個人來安排考試,這種考試結果你願意相信嗎?

法律規定的程序也不是完全僵化,更不是吹毛求疵,而是明确那些可以補正可以做出合理解釋的一般性違法取證,可以作為證據瑕疵不去否定證據本身。問題是那些無法補正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違法取證,繼續作為證據瑕疵不去否定證據本身,如何保證作為法律事實證明基礎的證據本身經得起考驗?

就像我辦理的一宗醉駕案件,取證人員取證單位沒有附上主體資質,可以補正的屬于證據瑕疵,但無法補正的例如他們沒有取證資格,這樣的證據還能使用嗎?尤其是6次抽取血樣各2.5毫升總計15毫升,一半送檢一半存樣竟然合計20毫升,這多出來的5毫升如何無中生有的?血液取樣沒有立即送檢而是3天送檢,也沒有按照規定上級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冷藏,這樣如何保證取樣的合格性?這兩種是硬傷,無法通過補正或合理解釋保證證據有效性,法官還能表示這樣的抽血證據能夠使用?

法律專業人士不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去還原法律事實,而是越過法律事實直接自以為掌握了客觀事實,誰能保證這種案件不是錯案?無罪包括證據證明無罪、證據不足無罪,這說明隻要不能通過有效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那就屬于證據不足而無罪。法官豈能違背證據規則,以自己的“乾綱獨斷”認定被告人有罪?

遇上我這樣脾氣溫和的律師當然會與法官講道理,但誰能保證不會有當事人或其家屬拿着律師的法律意見去“硬剛”甚至去有關部門投訴說你“徇私枉法”?

客觀事實隻有神仙知道,我們隻知道證據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我們的法官能不能多一些“人的思維”少一些“神的思維”?

證據決定一切真的假的(客觀事實隻有神仙知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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