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财産安全,制定本方法。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
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适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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