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内務條令》第一百九十三條有明确規定:
1、軍人親屬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并介紹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親屬離隊時,可以允許軍人送到臨近的車站、港口、機場;
2、軍人親屬來隊的留住時間:義務兵的直系親屬不超過7日;士官和軍官的配偶一般不超過45日,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10日;士官和軍官配偶來隊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留住時間,應當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準,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3、軍人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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