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内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号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内将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