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談好入職,用人單位拒絕的,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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