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交通部門的通常處理方法為:罰20元以上200元以下;扣1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專證,是一種嚴重的屬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随身攜帶駕駛證即屬于“無資格駕駛的狀态”,即“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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