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标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複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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