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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外賣新規,3月15日起施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9 17:21:59

  網購、外賣的出現可以說極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給大家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消費渠道,但是容易出現的問題也不少。據最新消息,國家最高法對網購、外賣作出了新規,将于3月15日起施行。那麼網購、外賣的新規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了解看看吧。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

  最高法: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法嗎?新規有規定。

  《規定》明确,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贈品可以免責?

  最高法: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者積分換購,或者以較低價格換購,這些屬于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因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又該如何處理呢?

  《規定》明确,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外賣平台未盡審查義務,需要擔責嗎?

  最高法: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介紹,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蓬勃發展。網絡外賣訂餐的優勢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台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8條明确,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網購、外賣新規3月15日起施行最新消息介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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