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書面申請書,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
2、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曆材料: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曆、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