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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事故扣車幾天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1 23:17:35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複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并做記錄;當場無法确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後,及時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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