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系,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隻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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