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拍賣流程如下:
1、拍賣行接受客戶委托。
2、拍賣的鑒定與估價。
3、确定拍賣房産底價。
4、确定拍賣日期。
5、發布拍賣公告。
6、審查競買人資格。
7、競買人繳付保證金。
8、組織拍賣會實施。
9、拍賣品的權屬移交。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财産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
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
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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