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于判定緩刑的人員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公務員一定是會被開除公職的。曾經因為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不可以再次錄用為公務員。如果是一些企業單位或者是事業單位,對于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後的犯人,可以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不予開除,給于留用察看一到兩年的處罰。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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