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1、僅限于與案件關聯的事實。
2、當事人不得以反詢問或其他方式質疑或攻擊自己的證人。
3、一般不得誘導性詢問。由對方進行可誘導性的“交叉詢問”,起目的在于揭示證人的偏見和不可信性。
交叉詢問是由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法庭上對另一方證人進行的盤诘性詢問。《布萊克法律詞典》對這個概念的解釋是:“在審判或聽證中由與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相對立的一方對該證人進行的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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