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生育津貼月标準如下:本人生産或者流産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産或者流産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标準的,按最低标準計發。
2、上海女職工月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海女職工生育津貼=月生育津貼/30X産假天數。
3、【備注】:生育津貼不包括生育醫療費用。2009年起生産或流産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标準按2892元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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