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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