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對購買了一年期及以上産品的客戶在猶豫期15天内進行電話回訪。各家保險公司根據保監會規定拟定回訪話術,在保監會批準後用于電話回訪。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電話回訪的成功率是定下了一定标準,并會定期對保險公司的回訪電話錄音進行抽查,如存在誤導,或不按照回訪話術進行規範回訪的行為,保險公司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警告和處罰。
例如,張小姐到銀行買理财産品,過了很久才發現是份保險。她說買的時候沒人告知是保險,而且保險公司也沒按保監局規定,在10天猶豫期内回訪。她要求保險公司無條件退保。保險公司方面說,在猶豫期内共打了8通回訪電話,但張小姐都沒有接。雖然回訪未成功,但公司也履行了義務。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業務員當時沒有盡到告知責任,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電話沒打通,不能說完全盡到了回訪責任,但這并不構成張小姐解除合同的理由。
總之,投保人對于保險公司的回訪電話不要敷衍了事,仔細聽清工作人員的問題認真回答,這是保障投保人權益的有力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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