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達功能未得到發揮,送而不達;
2、公告内容不規範;
3、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
4、公告周期長,形成訴累;
5、認定下落不明無标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