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
婚姻的達成必須是雙方自願,如果一方不自願了是可以拒絕結婚的,這不是犯法,而是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
至于彩禮的問題,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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