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實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21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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