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協議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的承擔,但依然無法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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